學習《出口管制法》 了解海關執法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將于12月1日施行,對我國現行出口管制相關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調整,擴大了管制物項和受管制行為范圍、增加了臨時管制、增設了管控名單制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明確了域外適用效力。
出口管制是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一、出口管制的范圍
1.除傳統的貨物和技術外,明確將服務納入管制物項,其范圍與《對外貿易法》規定保持一致,體現了我國立法體系的協調性。
2.明確了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以實現全面覆蓋,杜絕漏洞,體現了全面管制的原則。
二、出口貿易形式和區域
出口經營者通過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等特殊貿易形式以及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出口管制物項的,也應當依據《出口管制法》的規定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并向海關交驗證件、如實申報。
三、出口管制物項的代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
四、海關驗核證件
海關根據出口貨物發貨人申報、貨物對應的監管證件代碼進行驗核。其中,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對應的海關監管證件代碼分別為“2、3”。出ロ申報環節不能提供相關許可證的,海關將不予放行。
健全的法律守護國門的安全,《出口管制法》全面覆蓋核、生物、化學等物項的出口管制,違反出口管制法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海關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