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關這樣做可以減免滯納金
海關法規定納稅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由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近日,海關總署2015年第27號公告,可依法減免稅款滯納金的幾種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范。
一、可減免稅款滯納金的情形:
1.納稅人確因經營困難,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難以繳納稅款,但在規定期限屆滿3個月內補繳稅款的;
2.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政策調整原因導致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繳納稅款,但在相關情形解除后3個月內補繳稅款的;
3.貨物放行后,納稅人通過自查發現少繳或漏繳稅款并主動補繳的
4.經海關總署認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辦理減免應提交的材料
1.報關單及隨附資料復印件
2.滯納金繳款書復印件
3.已補繳稅款的稅單復印件
4.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況報告
5.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納稅義務人應聲明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審批部門
減免稅款滯納金手續由征稅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辦理,對于符合規定可減免稅款滯納金的,征稅地直屬海關與納稅義務人簽訂《XX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執行協議》,并負責監督協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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